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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被判刑公务员是反腐治本之举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7月03日 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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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条例》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据6月29日《海南日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不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还是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代表了全国人事工作主管行政机关的声音,可以看做是对《条例》第十七条上述规定的官方解释。这一官方权威表态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依据《条例》,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再保留公职,将一律被扫地出门。
从多年的行政惩戒工作实际来看,有相当多的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被开除。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利于使行政机关公务员恪尽职守,不利于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执行,更不利于建设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
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又宣告缓刑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仅以渎职犯罪为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统计,2006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嫌疑人629名,其中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而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就有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如果有五成左右被判缓刑的公务员仍然保留公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尤其是对因官员失职渎职而引发的矿难的死者及其家属更是不公!
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而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必一律开除。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官员的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也就是“该作为而不作为”和“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危害结果都一样严重,都是官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表现。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中,最常见的、比重最大的是玩忽职守犯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犯罪。2006年,检察机关在介入调查的安全事故中,共立案侦查629人,其中以玩忽职守罪立案555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49人,以其他罪名立案25人,分别占立案人数的88.2%、7.8%、4%。由此观之,对所谓的过失犯罪而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能有什么“同情”心,也应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腐败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某种公共权力。而担任公职又是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前提。如果将因腐败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官员一律开除公职,而不是将判实刑的开除而将判缓刑的保留公职,腐败官员也就没有了腐败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再腐败下去了。
将被判刑公务员一律开除,人事部这个表态很重要,这是治理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也是反腐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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