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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炒股 违纪违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井君
2007年07月03日 15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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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用公款炒股违纪违法,是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国家的资金或专项经费进行营利活动的,都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确的界定,强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纪昭昭,不可谓不明确、不严肃。但是,这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却铤而走险,挪用公款炒股而被绳之以法。在此类受查处的人当中,有党政机关干部,如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3名干部,挪用公款28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有国有企(事)业高管人员,如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指使出纳员把单位300万元公款挪用炒股,获利87万余元,把其中近60万元赢利转入自己账户,被判处15年6个月徒刑;有金融部门的从业人员,如浙江省嘉兴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李某,伙同公司副经理、报价员、电脑管理员挪用公款700余万元,从事股票买卖活动,近日已经被起诉;还有学校领导,如广东省韶关市建筑成人中专学校原校长李某,指使会计将本校公款2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上,从事炒股,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这一个个案例,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挪用公款炒股是绝对严禁的,是必定会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尽管党和政府晓之以理、示之以法,为什么有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干出“公款炒股”这种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违法犯罪的蠢事、坏事?其中,一些地方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大额支出仅凭“一把手”或主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就可以签批。更有甚者,连会计、出纳都能私下支出大笔资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上级对下级账目和资金监管不力。一些部门平时很少对下级单位账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了问题、发生了案件才来查账,从而使不法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易如反掌”。此外,一些地方对挪用公款炒股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甚至“以还代处”,交回挪用的公款、退还用公款炒股所得,便不再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凡此种种,无疑纵容了挪用公款炒股行为。
有鉴于此,严格禁止公款炒股,不仅要在加强宣传教育方面下工夫,还必须针对这种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公款使用的监管。比如,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检查制度,并定期对单位财务进行审计。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及时加以完善。此外,还要在提高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上下工夫,真正做到财务公开,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挪用公款炒股这一违纪违法行为的滋生和发展。
当然,对于胆敢以身试法、用公款炒股发个人财的,一定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要公开曝光,昭示其危害,以警示他人。对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力,造成公款炒股现象发展蔓延的,或对公款炒股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绝不能有丝毫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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