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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不能凌驾于法权之上
      来源:现代快报  邵建   2007年07月03日 15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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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彭水未远,稷山尤忆,又见孟州翻新。事不过三,过三便有规律可循。无论草野之间议论官员,还是通过组织程序对官员举报,都有可能获得一个罪名:诽谤。最近一期《南方周末》的“孟州‘书祸’”,报道河南六农民编发小册子举报企业,以言获罪,原因是书中议论官员。这样的事体在这片土地上接连发生,大概半年左右,从彭水到稷山又到眼下的孟州,官员们以诽谤打击民议成了他们的拿手好戏。这种打击所以成功,是因为法律在他们手里。

  读过“孟州书祸”,除了为当事者的遭遇感到愤怒,就是为法律本身感到悲哀。请看报道中的这一段:“会议由孟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相关领导。会议形成了共识:‘闫进先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由公安局依法受理或立案。”法律是讲程序的,但这里也是一种程序,它不是法律程序而是权力指挥程序,权力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召集起来,安排工作和分配任务,于是,这三家就开始各自执行。在行政权力的全权指挥下,这三家密切配合,步调一致,为完成权力意志而共同努力。比如,权力不是说“涉嫌诬告”吗,法院的任务就是将这诬告给坐实。在这里,孟州法院不是执行法的意志,而是执行地方长官的权力意志。

  法是主持正义的,因而追求和体现正义就构成了法的意志。这个意志如果要实现,法独立于行政权力而不是依附行政权力是其必要条件之一。罗马众神中的正义女神是这样一个形象,她左手持天平,右手执剑,眼睛上还有一块蒙眼布。手拿天平是为了表示自己的公正,而对公正的维护就是正义。剑呢,表示一种权力——面对不公正的权力,有能力执行正义。至于蒙眼布,通常的解释是为了避免眼睛的先入为主,以便让司法凭靠理智和理性。我不妨在这里权宜一下,蒙眼布的功能在于,它什么权力都不认,除了自己执掌的权力外。如果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公正和正义就有可能在执行中被歪曲。

  行政权力是一种权力,法的权力也是一种权力,不都是权力吗,为什么要分得那么清。这个世界上权利可以是一家,但权力却不能是一家。因为权利是弱的,权力是强的。如果这两者发生冲突,输家注定是权利,除了有第三方的介入。而法就应该成为调解这种冲突的“第三方”。第三方必须是一种权力,否则它在调解时强势的一方可以不理它。同时它还必须和冲突的两方(无论权利方还是权力方)都没有利益瓜葛,否则无以做到公正。如果法的权力和行政权合一,且不说强强联手势必导致强势更强,弱势更弱;而且法权一旦听命于行政权,第三方就不复存在了。第三方的消失就是公正的消失。妇姑吵架找邻居,当事双方是没有公正可言的,她们谁都不会认为自己错。就孟州书祸而言,在民告官之间,缺乏的就是第三方。当本来可以成为第三方的孟州地方法院出席与公安局、检察院的三方联席会议时,它就加入了这一事件的当事方,下面诽谤冤狱的发生也就势在必然。

  这就不奇怪我们可以看到如此荒唐的判决:“公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短短几句话都不能逻辑自洽,一会“情节严重”,忽然又“情节轻微”,自己和自己上下其手,颠三倒四。相信这个判决在中国法律史上会留下耻辱的一笔。因为它把法律当做权力手中任意拿捏的泥团,想说重就重,想说轻就轻。法律如此被怠慢,在于它没有成为一个走出行政依附的自主的权力体。然而,一个不尊重法律的国家是可悲的,当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意志屈从于权力意志时,这个国家的每个人(包括权力者自己)都有可能成为法的沦陷的悲剧者。因此,在行政权力面前,法应当自己成为一种权力,这是公正的需要、正义的必须。否则,像彭水、稷山、孟州之类的恶例,还会在神州大地的山山水水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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