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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考场进医院 武汉“集体掏耳”丑角“人间蒸发”?
来源:法制网 胡新桥
2007年07月04日 0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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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地区部分高校考生在日前结束的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因使用作弊器去医院“集体掏耳”丑闻曝出后,记者随即进行跟踪。
但三天来,记者在当地经过几轮艰苦采访,却发现有关部门在对这起“轰动全国”的作弊事件后续处理中,表现出的竟只有无为和无奈。
与此同时,记者昨日在武汉高校中看到的诸如“四六级助考隐形耳机有售”一类的小广告,却仿佛正在以醒目的大字,向这种无为和无奈发起明目张胆的“下一轮”挑战。作弊者 对考试成绩“很有信心”
采访时间:7月2日下午3点
采访对象: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杨后民
这些学生来就诊的时候,对考试好像很有信心,也有学生说,作弊器质量很好,啥都听得清。
来取作弊器的是因为塞得太深,自己掏不出来。还有一些学生,自己能够掏出来,就没有来医院。所以,用作弊器的学生远不止这些。
这些学生一般都不会说自己是哪个学校的,有的名字也可能是假的。医院 这些人身份不好提供
采访时间:7月2日上午8点30分
采访对象: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宣传干事刘宇
医院对媒体通报的做“掏耳手术”的人数是8人,实际不止这个数。从6月22日晚上,考试前就有人来取作弊器,到23日晚,估计有二三十人。
医院没有向教育部门通报大学生取作弊器的情况,只是把这作为社会现象向武汉市媒体通报了情况。对于枪伤患者或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我们要通知公安局,但是这些来取作弊器的大学生不属于犯罪,医院没有义务向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医院的主要职能是救死扶伤。
学生的姓名和学校我们都没有,他们都没说自己是哪个学校的,名字也有可能是假的,我们也不好提供。工商 作弊器网上买卖无权查
采访时间:7月2日下午2点15分
采访对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区分局新闻中心主任徐永峰
工商局一直在打击出售作弊耳机的行为,但对于查出的出售耳机的经营者,只能按《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规定,定为销售“三无”产品,处以没收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规定,罚款金额最高是销售商品等值金额三倍以下,所以他们也不在乎。
另外,工商部门的执法对象是有固定门点的营业场所,而现在很多出售答案和作弊器的行为都是在网上进行,工商部门没有权力进行查处,只能有待于网络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对那些贴广告的,只能是由城管部门去管了。考试院 出了考场就无权再管
采访时间:7月2日下午4点
采访对象: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宣传科徐光木
现在考试院在处理作弊问题上也有一些难处,我们只能按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来管理考场,这个办法只对教育系统内部有效,没有一个上位法作为执行依据,跟其他部门的协调不是很好进行。考试院履行职能的地点只有考场,履行职能的时间主要是考试的两三个小时。而在考试之前,社会上出售答案、作弊工具的行为,考试院是无权处置的,而这些行为对考场管理的危害却很大。考生出了考场之后,就没有权限对考生进行管理。考试院只能在考试过程中对考生的考试行为进行管理。考前的诚信教育由高校进行,考后的处理也是由高校进行。
对于考生去医院取出作弊器,考试院没有到医院进行调查,也没有权限去调查。而且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考虑到医生因为职业道德,不便将就诊人员的信息透露;另一方面,没有确凿的证据。去医院取作弊器是在考试之后,即使找到考生,考生也会说是在考试之后,试着好玩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考生是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器。学校老师 这代价太低了
采访时间:7月1日下午2点30分
采访对象: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马文超老师
对于违纪考生的处理,目前只能依据各个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有的学校对四、六级作弊考生的处罚是开除学籍,有的学校是留校察看,缺乏一个统一的处理依据。有时候因为人际关系等原因,处罚决定又会大打折扣。在考试中,也有代考的,基本上都不是本校人员,只能由他们所在单位处理,他们会不会处理,怎么处理,我们就没权过问了。对违纪考生来说,“付出的代价太低了”。我们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罚规定。
如果国家教育考试法出台了,是会有一个统一的处罚规定,那就是依法办事,不是哪个单位、哪个人说了算。但是,法律要有一个执行主体,高校只能是按学校制度办事,没有权力对作弊行为作违法的决定。而且,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员又多,有的考试考生不是本校的,高校更不可能处理了,就算是有法律,也不能。所以,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执行主体来进行违法的处理。
现在虽然教育部明确规定四、六级不与学位挂钩,但就业还是需要这个东西,所以这个考试还是比较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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