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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7年07月04日 14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交强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因质疑交强险存在“400亿暴利”而状告中国保监会的北京律师孙勇,昨天又致函保监会,要求将交强险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提高到25万元,而现行责任限额为5万元。

  孙勇还表示:“经过认真测算,我认为,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水平完全可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不设限额;提高责任限额对受害人及大多数车主来说都是有利的,只对保险行业不利,因为大多数车主不再购买三者险和车损险了。”

  据孙勇介绍,从公安部关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可以证实,在交通事故中,每年死亡人数不会超过10万人,伤残人数不会超过15万人,受伤人数不会超过80万人,受损车辆不会超过150万辆。目前,死亡赔偿平均只有22万多元,伤残赔偿平均只有3万多元,医疗费平均只有2万元左右。以此计算,死亡赔付额不会超过250亿元,伤残赔偿不会超过75亿元,医疗费用的赔付额不会超过160亿元,财产损失的赔付额也不会超过30亿元,每年救助基金的赔付也不会超过3亿元,以上四项合计,只有518亿元。“显然,交强险的赔付每年不会超过600亿元。每年保费收入应该在800亿元以上,运行成本不会超过200亿元,有600亿元可以用于赔付。所以说,现有交强险费率水平可以实现人身赔偿不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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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交强险浮动费率新办法的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

  这位负责人说,全国办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从历史数据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费率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费率上浮的保单仅占10.98%。其中费率上浮超过50%的占2.3%,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十万分之一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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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交强险浮动费率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制度。

  具体计算方法为: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的做法。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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