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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04日 15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政府采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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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采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7]365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各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和服务商,确定中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市场平均参考价格的优惠比率和服务条件,以协议书的形式因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所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部分政府采购特定项目确定给固定的供应商来完成。主要适用于一些通用服务类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商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市本级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当年工作实际适时确定品目,并统一委托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商品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市级各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中市财政局职责

  1、制定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暂行办法;

  2、确定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或品目;

  3、审定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的实施方案;

  4、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结果确认中标供应裔;

  5、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或服务协议书;

  6、对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7、负责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价款的结算管理。需由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结算价款的除外;

  8、受理并处理投诉事宜;

  9、定期考核、监督、检查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各方当事人出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中实施如下职责

  1、制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2、组织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采购的招标采购工作;

  3、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要求;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验收工作,保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质量;

  4、收集、统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信息,并于每月初10日内、每年初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其统计报表;

  5、做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质疑答复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制《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经批准列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贾和定点来购的品目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商品,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及时对协议供货的商品进行验收,并可书面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组织验收。

  3、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各方违约的行为有权诉求责任或承担责任。

  第七条 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中中标供应商的职责 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和供货协议书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实结算货款或服务费用(有质保期的按质保期进行结算)。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提供中标商品系列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优胜劣汰的方法,确保价低、优质、高效、服务优良等要求。

  在协议和定点采购合同执行期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或有质疑、投拆的中标供应商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协议和定点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期限

  市财政局根据货物、服务项目的特点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的执行期限。原则上,货物类项目合同期限为半年至1年;服务类项目合同期限为I至2年。具体期限依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并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第十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信息发布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落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服务商的承诺及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市财政局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各采购人要保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影响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方法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应做出相应处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经查属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在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做出新的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各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钩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 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三、2007年市级政府采购将积极推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等。具体由市财政局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附件:西安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西安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西安市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1. 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电视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硒鼓

  复印纸

  打印纸

  单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

  (5)电梯

  (6)锅炉

  (7)通用办公软件及软件升级

  (8)公务服装

  (9)图书及教材

  (10)其他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演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系统集成录网络工程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统一保险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各类会议定点接待、统一结算.

  各种专用票据、报表、材料的印刷(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费(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二)西安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早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

  2.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

  3.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

  8.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9.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的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

  11.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3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一50万元(含20万元;工程项目为20万元一100万元(含2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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