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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当摈弃包揽一切的盲动
来源:法制网 阮占江
2007年07月05日 15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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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7月3日《东方早报》)。
应该说,这一立法的动机确实很好———旨在充分、有效地维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们的权益。毕竟这些年来,男人们利用私房钱在外面包养情妇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然而,问题在于,保护妇女权益要搞到通过立法来赋予她们监督老公私房钱的地步,让人觉得很别扭。
实际上,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把妻子对丈夫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当时就有许多人对此表示反对。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该建议的前提假设本身就有问题,妇女被定位为弱势一方,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立法定位。我看江苏省的这一立法建议存在同样的问题。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夫妻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互信的人身关系。而江苏拟议中的地方规章却只赋予妻子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且还规定让银行与单位必须配合妻子调查丈夫收入和财产状况,这实际上就人为地改变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这样的规定直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如此一来,这种为私房钱专门立法的举措,只怕有可能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通过单方面赋权来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即使能通过,将来的实际执法效果恐怕也难言乐观。要知道,在大多数国人心目中,夫妻之间的事是私事。夫妻之间是不是和睦相爱,是不是真诚相待,显然是不能依靠法律进行约束的,而得靠彼此之间的感情维系与交流。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那些复杂、琐碎的家庭纠纷,实际上外人难以干预。如果非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让妻子去查丈夫的私房钱,不仅有把公权之手伸向私权领域、过度干预公民私生活之嫌,而且这样的规定只怕将来也难免陷入“花瓶式”立法的尴尬境地。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法律最终还需要行政机关去具体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将来不能有效地执法,那么,这样的立法可能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游戏,可能会对原本就相对有限的立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实践早已证明,那种包揽一切,试图把任何东西都制度化、法制化的想法,注定要遭遇巨大的实现困境,也注定难以实现。对于这一举动背后的立法万能主义思维误区和盲动,我们应该好好反思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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