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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05日 16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事业单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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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41号

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对外兴办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含实物资产、货币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设立公司及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二)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三)投资入股;

  (四)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五)与其他企业联营;

  (六)以其他方式投资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符合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要求;

  (三)符合事业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符合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投资用途;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事业单位实际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向市国资委呈报的审批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管部门转报的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合资、合作等投资各方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五)国有资产确认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

  (六)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意见;

  (七)市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料;

  (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市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及时通知事业单位。

  第八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事业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事业单位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撤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条 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由市国资委管理或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委托管理部门按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的规定下达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一)严禁事业单位以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职工专用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资金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资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五)有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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