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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协委员提议立法禁绝开瓶费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7年07月06日 1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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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省工商局答复:已在配合省人大修订相关立法中提出同样的建议

  “谢绝自带酒水”是餐饮、娱乐场所常见的显眼标志;“谢绝自带酒水”或“加收开瓶费”甚至被作为潜规则畅通无阻。近日,国家一级律师、省政协委员李文学提出提案《用法律来规范餐饮业市场行为》,建议法律硬性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并禁止收取开瓶费。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在配合省人大修订《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立法中,提出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的建议,即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开瓶费”的收取。《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现正等待省人大的第三次审议。

  政协委员建议:规定“开瓶费”违法

  触动李学文委员的是去年他经手的全国首宗“开瓶费”诉讼。去年初,市民冯小姐与她的朋友去一家火锅店聚餐。结账时冯小姐自带的4瓶剑南春酒,被以每瓶80元收取了总共320元的开瓶费!反复协调未果,冯小姐将火锅店告上了法院。经过近5个月的审理,武侯区法院以火锅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由,判决火锅店败诉。李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件虽不可作为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但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

  李委员建议:在《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第29条增加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 为违法行为,并明确对违法者的处罚规定和罚款金额。

  省工商局回复:建议禁止“谢绝自带酒水”

  李学文委员的提案引起了省工商局的高度重视,省工商局在《提案办理答复函》中写到:“谢绝自带酒水”与“消费和谐”的理念不符,我局在配合省人大修订《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立法中,提出了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建议。

  昨日下午,省消委李晋安副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贵州省是对“开瓶费”等不合理收费行为说“不”的先行者。已于今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文规定:餐饮、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省消委在配合省人大修订《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立法中提出的建议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约定、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条款;因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另外,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

  省消委法宣处工作人员解释说,该建议虽未像贵州省一样剑指开瓶费,但包含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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