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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文:国有股转让原则上不超5%
来源:法制网 周芬棉
2007年07月10日 08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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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这些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近日,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三个规范性文件:《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国有股转让原则不超过5%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时,对于总股本不超过10亿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者总股本超过10亿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转让股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同时这些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将转让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否则,国有控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由国资委审批后方能实施。
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也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而定;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经国资委审批核准后方能实施。国有股权不得私下转让
依照《转让办法》,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者间接转让等方式。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先需向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只有在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或者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等情形时,在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而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有关负责人强调,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要体现公开化,对于国有股东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拟转让股份的相关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征集受让方,防止暗箱操作。受让股份有利于国企做强
《转让办法》规范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转让,而《受让办法》规范的是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这位负责人表示,《受让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通过购并整合上市公司做强做大。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受让办法》,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否则,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转让办法》与《受让办法》之所以均设定了5%的比例,专家分析认为,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国有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套现。规范国有股权转让无疑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同时也有益于我国的金融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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