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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来源:红网 李柯夫
2007年07月10日 10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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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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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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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的时候受了伤,遇到好心的老板肯承担医药费就算走运了。工伤保险?想都没想过。”对于在长沙市树木岭附近一家建筑工地做泥工的张师傅来说,买一份工伤保险是很遥远的事情。但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将这一福利待遇带到了所有农民工的面前。
从现在起,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将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重视者将强制推行
《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对不能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有因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或建设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由以上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对不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强制推行。
用人单位不参保将承担赔偿
新办法明确,对于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旦其招用的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举措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将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农民工及其亲属可以按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在单位参保地或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按工伤认定地的规定,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农民工个人无须缴费
作为为农民工量身定制的制度,《暂行办法》要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暂行办法》特别指出,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工作不满一年,将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定为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农民工工伤可享四项待遇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道路交通费、食宿费;二、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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