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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定央企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
      来源:新京报  李静睿   2007年07月11日 15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职工福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央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资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央企应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

  自去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后,国资委在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了试点,本次《通知》即是试图解决试点反映的问题。国资委确定,2007年度率先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7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在首次执行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不得进行追溯补偿。进行追溯调整的支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内退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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