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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立法解决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7月12日 16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农村集体用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等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进展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目前社会上对小产权房引起了很大的反思,为了抑制房价和打通二元结构,在我们集体土地管理这块是否有所调整?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是媒体最近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也留心看了网上的所有网评。我认为每个公民对小产权房发表各种各样的建议、意见都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就是依法行政,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国土资源部始终是重视的,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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