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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得在风景区开会
      来源:人民日报  王楚 吴冰   2007年07月13日 14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风景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开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后,广东将严格会议报批和会议规模,严控文件发放范围,会议和文件精简1/4,文字精简1/3。这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提出的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六条具体措施之一,以硬措施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等老大难问题。

  新措施对改进会风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经费。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的省委全会、省委工作会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议及组织、宣传、政法、农村等工作的全省性会议之外,省委、省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新措施还对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党代会除外),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全省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

  会议经费以年度预算为准,不再另行安排经费。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经费。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开会,开会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山玩水”。

  另外,为切实减少各类活动,省直部门举办各类表彰、颁奖、奠基、庆典、剪彩、联欢、首发首映式等活动,须事先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严格控制集体合影;严格控制题词、题字和贺信。省委、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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