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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13日 15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金融保险 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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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粮调联[2007]95号

各市 、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

  1、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指定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为省级储备粮监测机构。

  2、粮食质量监测时间。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检测时间由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迟于11月末。对轮入储备粮,检测时间安排入库后一个月内。对轮出储备粮,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开拍卖前完成。

  3、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品质检测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4、省级储备粮品质要求。轮入的储备粮质量不得低于国标三等。粮食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小麦3年。稻谷2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3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小麦在3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

第三章 轮换时间规定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省级储备粮原则上存储满三年后进行轮换。但对检测认定为“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的粮食,无论是否达到规定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轮换,承储企业可向市、县(区)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粮食部门审核后可向省粮食局提出正式申请。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轮换制度和方式

  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的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40%。

  第八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制定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和承储企业。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要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进行,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实行按定价收购或抛售。

  1、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按照省下达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具体负责组织轮换省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工作。

  2、定价收购。在国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期间,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进行轮入储备粮的收购,如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省级储备粮,其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品种、同等级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省粮食局的职责

  1、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2、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统计省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及进度等情况;

  4、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轮入粮食的验收工作;

  5、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规定,按照轮出粮食的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收回贷款;按照轮入计划,及时发放轮入粮食的储备贷款,并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局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内,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质量;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

  3、负责对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在轮入结束后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粮食局。

  第十四条 县级粮食局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内,负责本县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2、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归还轮出储备粮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协调落实储备粮轮入贷款;

  3、协调处理商务问题,落实轮入省级储备粮粮源;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的,要提前报省粮食局批准;

  4、负责督促承储企业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

  第十五条 承储库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轮换计划内,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省轮换办法规定;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粮食出库,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请农发行贷款,组织粮食入库;

  5、保证省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

  6、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逐级上报省粮食局批准;

  7、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及时登记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报县粮食局;

  8、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9、接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核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出入库费用不低于20元/吨,轮换差价亏损和出入库费用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省财政。

  2、省级储备粮在储存周期内的合理损耗暂按0.2%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补,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年80元/吨,其中76元按照库存直接拨补给承储企业,其余4元用于对承储企业奖励,奖励幅度为该企业储备粮轮出均价高于全省该批次、同品种粮食平均轮出价格部分的50%。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经综合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扣拨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2、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3、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4、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损失的;

  5、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6、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存储库点的;

  7、挤占挪用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的;

  8、弄虚作假,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填报不真实的;

  9、其他违反轮换管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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