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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重判高速路强行掉头酿成交通事故者
      来源:法制网  余东明 李建平 方英杰   2007年07月16日 09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交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杨立成、杨立军有期徒刑四年半、三年,陈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讲,这个判罚的确重,但更是罪有应得,原因是他们居然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拉开隔离护栏掉头,最终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高速路上的交通违法者,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开纪录。法官认为高速路上强行掉头的违法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相当,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法院查明,今年1月15日19时,一辆重型半挂车因涉嫌超载,在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段被高速交警拦下检查,警方要求该车驶出前方出口进行过磅。

  随后,执勤民警到前方处理其他事务。三人一看,机会来了,因为他们还同时发现前方不远处的隔离护栏可以拉开,于是杨立军和陈军下车强行拉开隔离护栏,杨立成则负责驾驶掉头。但由于天黑,当该车快掉头完成时,事故发生了,一辆五十铃货车撞在了该车的尾部,驾驶员受伤、小货车损毁。

  事故发生后,杨立军和陈军分别将前后牌照上翻,遮蔽车牌号码,然后不顾伤者,三人驱车逃离现场,并且在武义收费站冲卡逃逸。第二天,三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受伤驾驶员构成重伤并九级伤残。

  庭审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辩成了焦点。辩护人认为,三人在高速路上掉头的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没有达到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险程度,且他们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从三人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来看,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交警金华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缪建农说,高速公路和铁路、航空等交通通道一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普通道路相比,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更为严重,因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这三人是没错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上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危险后果,这类违法行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实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

  于是,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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