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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院出台意见:死刑案件由检察员负责审查
      来源:检察日报  欧阳晶   2007年07月16日 11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死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江西省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提高死刑一审案件办案质量、依法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完善死刑案件办案工作机制,以及加大经费物质保障力度和提高公诉队伍办案能力等5个方面,对办理死刑案件提出20条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对疑难、复杂或影响重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客观地收集证据;从严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

  《意见》明确要求,市级检察院对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要指定具有检察员资格的人员负责审查;对疑难复杂或抗诉的死刑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应列席和法院建议列席的其他死刑案件,应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市级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江西省检察院备案。江西省检察院要指定专人审查,对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派人赴当地指导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逐步建立包括实体审查、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文书制作等内容的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并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以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意见》还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提出开展专业化培训,采取以案代训、以赛代训、远程培训等方法,开展庭审观摩、跟庭考核和法庭论辩赛等活动,切实提高公诉人员办理死刑案件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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