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北京通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
·
四川:骑自行车时打手机要罚...
·
国家将立法解决农村集体用地...
·
北京规定自持档案人员可参加...
·
北京将出台首个行政处罚自由...
·
甘肃:开工前部分工程款“押...
·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
形形色色“关系骗子”猖獗 ...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
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
·
我国将开始修改民事诉讼法
·
物权法草案作出六十余处修改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
·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
·
农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物...
·
江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
·
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浅谈无效婚姻
·
中国的“磨坊”今安在?――从最高人民法院败诉说起
·
浅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对策
·
国际反倾销对江苏纺织业企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
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
·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建立健全五种办案工作机制
·
浅论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及其收集
·
对视听资料作证的若干问题探析
·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
非监禁刑:文明社会的刑罚选择――以欧洲为视角的思考
更多理论文章>>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07年07月16日 15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
农村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
医疗救助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意见》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意见》指出,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
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宅基地的租赁与农村房屋的买卖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
河北省出台《农村特困儿童医疗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