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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院以案说法:贪污案及其立案标准
      来源:兰州日报  李世昌   2007年07月18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贪污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本期起,本报将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合作,推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通过刊发在我省发生过的该类型案件和简介法条,以案说法,让读者对职务犯罪各类型的案件有一个更为清楚的认识。今天,首先向读者介绍———贪污案及其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相关案例

  2005年5月至2006年10,方玲在担任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出纳期间,利用自己掌握单位财务印鉴、会计印鉴以及现金支票的便利条件,采取用同一支票大头小尾和现金支票不登计不入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单位公款,从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在农业银行金昌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内提取现金371592.50元,支票不入账提取现1907460元。2007年10月,方玲在暂离工作岗位前,用现金进账方式分三次退还单位206000元,实际贪污公款2073052.5元。方玲用此款项购买个人住房以及房屋装修、外出旅游开销、高档生活用品等。破案后,追回现金16.04万元以及住房、手表、首饰等物品价值767915元,已发还被害人单位,其余全部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玲系国有事业单位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财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方玲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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