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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不宜”屡现荧屏 广告法修改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计划
来源:法制网 姚芃
2007年07月19日 09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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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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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基本上不敢出差,每天上班人在单位心在家,怎么也放心不下孩子”让陈玉女士如此忧虑与不安的是那些带有“猛料”、极具感官刺激的电视广告和节目。
电视广告乱象让家长们忧心忡忡
儿子上初二,刚放暑假。平日里一家三口披着朝霞出门,伴着落日的余辉归来。“虽说茶余饭后儿子也看会儿电视,也上上网,但有我们随时充当‘防火墙’,现在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情况相当不妙”据陈女士讲,她住的小区开通了数字电视,电视大餐足以让儿子废寝忘食。那些带有性暗示成分或挑逗意味的广告随时可见;多个游戏节目频道的节目连续播放,充斥着格斗、凶杀、残暴等血腥画面。“这些东西对孩子道德的负面影响极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人生。”陈女士忧心忡忡。
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家有儿女初长成、未长成的家长,陈女士的忧虑正是他们共同的心病。
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前日女儿正在网上浏览,其父有意无意地走到女儿身边,恰在此时,电脑上弹出一则令父女二人都尴尬不已的广告。
“有些广告不仅有伤风化,而且会对儿童心理、行为等带来不良影响”一位家长说,她十岁的女儿原来穿裙子不穿袜子都不肯出门,非常注重行为礼仪。可这个星期天家里来了几位朋友相约外出聚餐,女儿换衣服时大胆、不避讳人的情形令她瞠目。
一位家长担忧地说,电视对未成年人的认知与人格发展的影响比任何媒介都有威力,这种影响既有显性效果,又有潜在效果。现今电视几乎成了孩子们的“电子保姆”,孩子的早熟、消费主义、暴力、价值观混乱等等,电视传媒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成为焦点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电视收视率调查显示,在某一个频道的晚上黄金时段,有约833万4至14岁的未成年观众,节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收看时间更长。
广告对少年儿童具有超强的示范效应,家长们无法不担心电视广告的负面影响。以香烟广告为例,烟草广告往往把烟草与青春、体育、自然美、性感相联系,张扬男人的绅士风度、女人的魅力。据英国的一项调查,儿童对香烟品牌很熟悉。因为,他们经常在电视播放的体育活动中见到这些画面。调查还发现,某品牌烟的卡通广告仅播放了三年,就对儿童的吸烟行为产生了令人震惊的影响。18岁以下吸烟者选择该牌香烟的人数从0.5%上升到32.8%,据该项调查测算,烟草广告使得世界上每天大概有5000个孩子开始吸烟。
为此,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电视广告加以规制。记者采访了有关广告专家,据他们介绍,瑞典立法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儿童广告的国家。1990年美国出台了儿童电视法案,对广告播放时间加以限制。
法国对电视广告实行事先审查的制度,未经审批的广告不得播放。法国广播电视广告审查机构,由政府和三家国家电视台、法国消费者协会、广告公司等单位集资组成,其中政府投资占51%。没有审查机构的批准证明,任何媒体都不得播放。
我国现行广告法缺乏操作性亟待出台强制性规定
判定一则广告是否对受众有不良影响,需要一个标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美国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建有公共实验室,它们会对涉嫌有不良影响的广告进行样本测试,以实验的数据作为评判广告是否适宜播出的依据。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因此对一些受众反感的广告,媒体“跟着感觉走”,而监管部门由于“无法可依”不得不保持缄默,以致难以有效地控制有违公序良俗广告的产生。
无处不在的广告对社会风尚的影响力是不可轻视的,对广告的文化品位进行适当要求、对广告的播放设置一定的限制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据了解,已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消费者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借鉴国外广告法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广告立法进行完善。主要应包括:不得传播任何超出儿童正常理解能力的信息,不得鼓励与描绘与社会、伦理或法律标准相违背的价值取向,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引导的内容。
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严格广告审查责任,尤其是媒体的审查责任。规定广告的各方利益关系人应当承担违法广告的连带责任。
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对电视广告播放时间做出强制性限制;在儿童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之间使用隔离技术作提示;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对于制作或播放违规电视广告的应规定具体、严厉的制裁措施。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目前广告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计划。修法显然远水不解近渴,由监管部门设置“高压线”是广大家长们的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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