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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65亿 昆仑证券被判罚金2千万
      来源:法制网  韩萍 文玲   2007年07月19日 09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昆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7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涉及13个省(市)众多机构及人员、被列为全国关注的八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之一的青海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此案本报5月15日5版曾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起,被告单位青海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增资扩股更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为弥补公司资金不足,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及各地营业部门和借用关联公司名义继续开展该种委托理财业务,吸收公众存款。被告单位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吸收公众存款以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小剑领导下,形成副总裁王毅洁、资金计划部总经理季振东、主管会计董莉及俞文(另案)等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体系,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部署、指挥、签署融资合同、资金管理运作等相关工作。

  自1998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青海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16.5%至3.2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江苏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港圳华育昌机电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楚君、王井伟等75家机构和6486名个人签订国债购买及托管协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电子设备租赁合同、承诺书、监管协议、国债委托协议等各类形式的合同29951份,合同金额589,616.95万元;未收集到合同但实际支付了高额利息的委托理财金额62,775.07万元,吸收机构和个人存款649,661.98万元(包括实际入账资金金额和续签合同金额)。截至2005年10月21日被托管日,尚未兑付委托理财资金余额105,840.25万元。所吸收存款用于对关联公司资金支持、支付本金及利息、自营证券业务、支付中介费、手续费、公司高管人员费用及公司各类开支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明知不具备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而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各类合同和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649,661.98万元,且使105,840.25万元资金不能兑付,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青海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钟小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毅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季振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董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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