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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撞“枪口” 破重判5年
      来源:法制网  余东明 李建平 陈欢   2007年07月20日 09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破坏军事通信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小偷洪某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大呼“倒霉”!此前,他仅仅偷了83米电缆,满打满算也就值一千四百多元。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却判了他有期徒刑五年,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军事通信罪。据悉,该院判决的依据是今年6月29日起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年3月16日凌晨,洪某趁着天黑,爬上了杭州市某地的电线杆,用工具剪断电缆,当他爬上第三根电线杆的时候,他才发现上面标有军用电缆的标志,但他此时已经顾不得那么多了,一口气剪了83米的电缆,随后,他开始一段段地剥去电缆的橡胶皮,抽出铜丝……

  而电缆的另一端,在洪某剪出第一刀的时候,解放军某部指挥室的信号就中断了,解放军官兵沿着电缆迅速出击,就在洪某对电缆“剥皮抽筋”的时候,他们赶到了现场,并迅速将洪某制服。

  后经有关部门估价,83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411元。但由于洪某剪断了解放军某部与上级军事首脑机关的军事通信,严重影响该部队战备值勤任务的完成,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并且认为洪某涉嫌破坏重要军事通信。

  “我国刑法有‘破坏军事通信罪’的量刑标准,但对于何谓一般军事通信,何谓重要军事通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刑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以往遇到此类案件,法官量刑感到很难。”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刑庭庭长徐丽云说。

  今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刑法中没明确的部分作出了界定,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重要军事通信”的范围。该解释于6月29日起正式实施。江干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认定被告人洪某破坏了重要军事通信,遂作出了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比较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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