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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五千
      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晓凡 韩俊杰   2007年07月23日 09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童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期,山西黑砖窑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针对小砖窑、小煤矿等企业非法用工的情况,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下发《关于加强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

  《意见》规定,用人方招用人员时,须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进行用工登记,对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一律不得招用。严禁以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证件等形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一经发现,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发现用人方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同时,《意见》规定,用人方应当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起用工信息档案备查。用人方未按期呈报有关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方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见》规定,如果用人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5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意见》还规定,所有用人方必须依法为招用的所有劳动者(用人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用人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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