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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师操作并购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证券报 张晓森
2007年07月23日 10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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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权属、范围、登记与保护、运用方面的规定是律师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记者:律师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中常常会因为物的归属、转移及权属凭证等产生困惑,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均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见解、主张与做法,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的呢?
张晓森:首先,《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次,《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归属证明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再次,《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需要对于被并购企业的不动产核查其权属证书及登记簿。而对于被并购企业的动产不仅需要关注是否在被并购企业控制范围内,而且就其中的重要资产,应当要求提供相关登记资料,以防止被并购企业出现“一物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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