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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成倍提高缴费标准遏止富人超生
      来源:长沙晚报  唐薇频   2007年07月24日 1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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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超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上海、甘肃、海南、吉林等十多个省市已完全取消生育间隔。国家人口计生委也赞成低生育水平比较稳定的省市取消生育间隔。”昨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草案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的具体规定,对符合规定依法再生育子女的,代之以“提倡适当的生育间隔”。

  取消生育间隔不影响低生育水平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但随着社会发展,客观上提出了修改《条例》的紧迫要求。

  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2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由于没有达到生育间隔,不少妇女不得不终止妊娠,严重损害了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基层工作难度也很大。

  “取消生育间隔,不会影响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万郴说,经测算,从2008年取消二孩生育间隔,预计近3年平均每年出生人数增加10万人,但对“十一五”控制目标不会带来太大影响,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量仍可控制在7010万人以内,对“十二五”及以后影响很小。

  征收标准成倍提高遏止富人超生

  2006年4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调查表明,资产1000万元以上违法生育多孩对象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仅占其私有资产的0.63%,而资产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违法生育者应征金额占其私有资产的51.35%。

  原《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者一般按其年实际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于个人收入核实难度大,此规定对名人富人超生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生育者来说,起不到制约作用。“目前社会抚养费并未成为阻挡‘大款’超生的门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戴君惕忧心忡忡地表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按违法生育行为发现时的上年总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收入难以核实的,按照税务等部门核定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收入较高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违法生育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多生育者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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