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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促公平竞争 政府不得向中小企业”强卖”服务
      来源:法制网  邓新建   2007年07月26日 08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竞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国民待遇”,要求政府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据了解,广东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同时制约中小企业成长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要克服自身的制约因素,如融资渠道单一、人才缺乏、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信息闭塞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应对外资企业的挑战。

  因此,如果条例获得通过,一直被中小企业所诟病的“国民待遇”将切实得到保护。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或者抵押。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在某些行业领域被制造门槛,切实给中小企业“国民待遇”,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针对每年的广交会和高交会,很多中小企业都关心,在参加国际性展销展览活动中受到怎样的待遇?没有达到申请摊位资格可不可以参加展销活动?条例对此明确,中小企业申请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其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或者省名牌产品的,应当给与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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