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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自我纠错机制的潜力
      来源:法制网  莫于川   2007年07月30日 10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纠错”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这部重要法律文件的特殊背景和重大意义值得关注。

  我国行政法制领域的许多重要法律,往往是在法律施行后庚即就出台详细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这有助于该部法律的实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通过施行迄今已8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出台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这显然不利于提高该法的实施效果。尽管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近年来有所增加,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达到8万多个,纠正了一些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但这与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主要的非诉讼型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主客观要求相比,与全国平均每年超过10万个的行政诉讼案件相比,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自我纠错机制的应有效率和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实际上,在当今许多法治国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往往数倍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这就能大大舒解司法压力,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也有助于改善政民关系(政府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即将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本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行政立法宗旨,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创新方式、有利操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立法精神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创新努力,这些制度创新有利于更切实地维护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其一,规定了例外排除受理、上级责令受理、不利必须告知等多项制度,使得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更加合理、宽泛、清晰,复议救济渠道更为畅通。条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条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告知其行政复议的申请权利、申请期限以及申请机关。以此促使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知情权,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

  其二,规定了调查核实证据、听证、和解、调解、禁止不利变更等项制度,改进了审理方式,体现了便民、高效、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自我纠错机制的救济权力充分性和高效率的特点。条例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此类申请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规定和解制度,也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大量存在和解现象,大量运用着调解办法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条例从我国实际和社会效果出发,明确规定了和解制度,同时作出了和解自愿以及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限制,引入了调解结案方式,同时作出了自愿、合法的原则限制。条例还规定,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有助于鼓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打消行政相对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

  其三,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制度,例如督促、指导、检查、抽查、意见书、建议书、重大决定备案、定期报告等一系列制度,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有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首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其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再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向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可就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书制度。第四,规定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的制度。第五,细化地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包括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定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等项制度。

  其四,规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责任制度,形成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机制,有助于建设责任政府。首先,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而这恰恰是多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其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这是非常关键、力度很大的一项举措。再次,强化了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直接处分、处分建议、材料转送等制度。

  此外,条例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改进,例如: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为了避免出现一些人为的拖延现象而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等等。这些制度创新有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潜力得到充分释放,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更充分地发挥出该条例的行政自我纠错机制的潜力,条例实施之初亟需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整合宣传教育资源,采取生动有效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知晓程度、信任程度和支持力度,更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特别是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条例培训工作,让全体行政公务人员都熟悉并能熟练运用行政复议机制,使得此项制度的实施具有良好的内外环境条件。

  二是大力建设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严重短缺、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门培训、业务学习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办案水平和积极性、创造性,使得行政复议工作具有高素质队伍的可靠保障。

  三是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特别是要抓住典型案例认真开展分析研究、宣传教育和制度改进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发挥制度潜力,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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