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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新规界定五种方式性骚扰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2007年07月30日 10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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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武昌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候选人

  妇女应占30%以上

  《办法》规定,各级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女工怀孕期间

  单位不得辞退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应当按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配偶单位应给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在全国首次规定

  进城务工妇女休假权

  本次《办法》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在全国首次作出有关进城务工妇女休假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夫妻对共有财产

  有联名登记权和知情权

  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处分。在出卖、转让、赠与、抵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一方不能到场的,另一方应当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范畴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中。

  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受害妇女行使诉讼权利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保护妇女权益不力

  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对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种性骚扰,应对有妙招

  昨日,在省人大出台新规界定五种方式的性骚扰之际,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工作者、性骚扰受害者以及妇联人士,总结了相应对策。

  肢体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交车上故意紧贴对方身体等。

  应对招数:对骚扰者高声喝斥,可狠打其手,也可告知同伴,引起公众注意,使侵犯者知难而退。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

  应对招数:尽量避免与这样的男性独处。听到这种谈话后,要明确警示对方住嘴。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应对招数:明确告诉对方,你对他的言行非常厌恶。

  图片骚扰: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

  应对招数:把淫秽图片保留下来,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信息骚扰: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应对招数:可将这些短信、邮件保存起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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