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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悄然启动 不环保企业贷款将受限
      来源:法制网  郄建荣   2007年07月31日 09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环保”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环保总局今日使出了新的杀手锏———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蚌埠农药厂等第一批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期望是“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

  今年入夏太湖、滇池、巢湖蓝藻污染接连暴发,由此,水污染形势变得异常严峻。“‘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国家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潘岳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国家环保总局一家的单纯执法已不足以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不能从根本遏制污染恶化的趋势。他认为,它需要更多地结合、借助经济杠杆的力量。比如,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从信贷方面向违法企业施压。

  今天,国家环保总局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的蚌埠农药厂等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就是首次“借助经济杠杆的力量”。潘岳说,这30家环境违法企业只是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给银监会、人民银行的第一批违法企业名单。接下来,肯定会有第二批、第三批。

  就“绿色信贷”的酝酿过程,潘岳介绍说,7月中旬,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并通报给银行部门”是《意见》确立的一条根本原则。《意见》明确,环保部门要向金融部门提供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等8个方面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则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对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据潘岳介绍,《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等等。

  潘岳透露,银监会还将在近期组织对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区域限批”的地区,将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该地区的贷款结构;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将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搞好贷款服务。“银监会的加盟,将极为有利于把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潘岳这样认为。

  “绿色信贷已经是国际潮流。”潘岳告诉记者,截至去年11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至少43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他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也都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

  潘岳表示,国际经验证明,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倾向于运用经济杠杆包括税收、价格、信贷等来引导环保,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对污染进行治理的目的。“和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众参与水平等多项优点。”

  “继‘绿色信贷’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潘岳说。

  看来,“借助经济杠杆的力量,打破国家环保总局一家单纯执法”的格局,潘岳已经铁定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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