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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院回应“轻微刑事案不捕不诉”争议
      来源:河南日报  李若凡   2007年07月31日 10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不捕不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7月30日,郑州市检察院首次对该院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规定的质疑做出回应。

  7月初,该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郑州市各级检察院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可做出不捕不诉的处理。此《规定》刚一推出就受到各方质疑,对此,郑州市检察院昨日首次予以回应。

  是否会降低执法标准?

  “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不仅不会降低执法标准,而且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70%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相当多的犯罪是农民工、下岗职工、未成年人等实施的。

  他说,但这并不表明降低了司法标准。郑州市检察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的细化,不存在降低执法标准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否会滥用职权?

  在出台《规定》的同时,郑州市检察院同时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

  李自民介绍,“《风险评估办法》可以确保《规定》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风险评估办法》明确要求,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把案件法律关、证据关,还要对被害人和解意见是否真实、刑事和解赔偿是否到位、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案件做出不捕或不诉决定。

  专家称新规体现人文关怀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民众对于司法机关自由裁定权过大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表示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郑州市检察院这一具体规定,使得具体办案人员对于一个案件到底该不该批捕和起诉有了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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