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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串通涨价”违反价格法
      来源:新京报  张太凌   2007年08月01日 10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邱宝昌律师因质疑方便面集体涨价致函发改委,尚无回应

  因质疑方便面集体涨价而致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邱宝昌律师,昨晚仍然没有等来发改委的回应。邱宝昌表示,他致函并不是说方便面不能涨价,而是希望政府能够发挥其监管职能,控制价格市场的混乱局面。

  邱宝昌昨日说,方便面并不是不能涨价,在目前原料、人力均有涨价的情况下,企业有权自主定价。但是如果涨价的形式是几个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实行“价格同盟”、“垄断价格”,则有违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

  自传出7月26日中低价方便面价格整体上调的消息后,邱宝昌即对此表示关注。

  7月26日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某些企业以职务便利,召集行业内企业进行讨论,并形成了统一意见,那么该种不正当的行为更值得关注。此后涨价引起各方关注,但邱宝昌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却一直没有回应,也成为了他致函的动机:“政府不进行监督,价格市场还要混乱。”“今天是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明天可能就是‘面协会’,后天可能就是‘米协会’”,联想到以前的家电同盟、牛奶同盟控制价格的情况,邱宝昌表示了担忧。

  邱宝昌致国家发改委的函(摘录)

  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得方便面成本增加,企业为了缓解涨价压力而提高产品的价格,这种行为本无可厚非,也是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

  但像这样由行业协会协调,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企业参加讨论,统一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更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第4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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