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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应有个规矩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纲   2007年08月01日 10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收费还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新华每日电讯》7月29日报道,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多年来,公路建设中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运营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的公路建设。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收费还贷”涉嫌侵吞公众利益的争论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些地方或违规增设收费站;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批准收费期限过长,只见收费公告,不见停收通知,有的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早已超过了修建成本,仍然“不知疲倦”地“超期服役”,收费不止;还有的地方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等等。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对这些现象采取默然态度。一些“公路”由于变成了个别部门及利益团体的“私路”。

  对此,百姓早有不满。但在不少地方,由于路桥建设成本不公开,收费状况不透明,还贷信息不公开,当公众质疑缘何批准收费有人管、何时停止收费没人问的状况时,往往没有回音,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一些部门靠收费过日子,靠收费发放福利,“收费还贷”成了侵吞公众利益的借口,百姓意见很大。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路设施,造福于百姓,因此,“收费还贷”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印钞机”,不能成为个别利益团体的“提款机”。在目前收费建设公路的政策短期内不能完全取消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该更加规范公路收费管理,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公开路桥建设成本,公开收费、还贷等相关信息,强化公众监督力量,防止“收费还贷”成为一些部门及利益团体的“财路”,防止“公路”变成“私路”。

  北京市立法明确公路贷款期限届满必须停止收费,终结遥遥无期的“收费还贷”现象,迈出了规范、调整“收费还贷”的正确步伐。要在全国范围内堵住“公路”变“私路”漏洞,则必须从国家层面严格、规范管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让公路的收费有据,停收有期,彻底解决“收费还贷”中侵吞公众利益的现象,堵住“公路”变“私路”的利益转换通道,让公路真正成为造福社会的公益路,而不是个别团体的私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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