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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案又判了31人 三名渎职公务员被严惩
来源:法制网 郭建珍
2007年08月02日 0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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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黑砖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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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山西省法院系统又判处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共有18案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其中魏世红等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左彦波、李强等4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一批“黑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打手”因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罪等被定罪科刑。
这一轮审判从严惩处了一批渎职犯罪分子。被告人魏世红、郭伟民在先后任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对本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无证砖窑进行巡查取缔,致其无证经营长达1年零3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严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包片民警席志强不按制度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去了解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侯马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给衡庭汉、赵延兵等人进行犯罪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提供了便利,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3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尚广泽身为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受命送一名17岁未成年民工朱某去车站返乡时,竟向该农民工索要300元钱并转介绍到其亲戚开办的另一砖厂干活。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考虑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一轮审判还重点打击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彰显了国家关注民生、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河南省淅川县人左彦波、山西省万荣县人李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甘肃人马俊忠和马有俊均构成犯罪,考虑其是帮助窑主雇用童工,系从犯,且马有俊犯罪情节较轻,他们分别被判处2年和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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