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我国将立法保护公交优先
·
超过30人上访县区领导必须...
·
吉林首批人形电子警察长春上...
·
湖南规定人大代表妇女比例不...
·
成都将撤县建区尝试乡镇党委...
·
最高法:全国法院走出特色鲜...
·
审计署:部属单位依托部门权...
·
我国出台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
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
·
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浅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
·
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下)
·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
·
论我国刑法中暴力行为的特征
·
卡拉OK音乐版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
论我国侦查程序规则的缺陷与完善
·
司法权在何种意义上不存在
·
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兼论检察官的职业化
·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技术作证初探
更多理论文章>>
农民工报酬也要集体协商 老板拒绝将受罚
来源:法制网 霍仕明
2007年08月03日 09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农民工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8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的职工将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是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的。
据沈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996年开始,沈阳市就已经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截至目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5467户,覆盖职工71.8万人。但目前非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不到20%,全市转制企业70%没有续签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完全覆盖率不足30%。
该规定明确写明,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职工要约由工会提出,农民工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提出。如果企业拒绝对方的协商要求,或是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是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特别体现了对沈阳市120万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提出、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签订时双方主体的确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我国出台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分四级
·
广州拟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纳入政府立项
·
沪首次发布农民工工资计价指导
·
为农民工撑起一片蓝天
·
甘肃:开工前部分工程款“押”给农民工
·
长沙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