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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条例8月1日施行 政府强化“自我纠错”
来源:人民日报 刘晓鹏
2007年08月02日 10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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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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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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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就在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宣布开通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开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近几个月,全国已有2600多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分三批来京参加有关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说,这样大规模的培训,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准司法”的法律制度平台
每年平均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今年6月,北方一个普通乡村的村民们通过行政复议平台改变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
在一次征地中,村干部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签字,省政府依据这一伪造的上报材料作为审批依据,批复了这次征地。此后,村民们依法提出复议申请。2006年8月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调查,弄清了事实真相,省政府撤销了对此次征地的批复。随后,村民们也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一次行政争议有了一个和谐的结局。
据统计,自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1万多件,办结46万多件。近几年,全国每年平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80%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吕锡伟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准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平台。这个法律制度平台保护人民群众不满意行政机关行为时的纠错申请权,也约束申请人依法行使申请权,又能够通过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纠正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优势就是更加快捷、便民,而且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与司法途径不同,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行为纠正的力度也更大。
他说,行政复议在世界各国是普遍优先采用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如果行政复议得到加强,完全可以化解大部分行政争议问题。
效率与潜力未充分发挥
近2/3的县级政府没有专职复议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主要的非诉讼性纠纷解决方式,与行政诉讼相比,其应有效率和潜力远未充分发挥。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近两年行政诉讼案件数每年平均在10万件左右。
有关部门的相关调研显示,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行政复议的数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在美国是24∶1,在日本大约为8∶1,在韩国约为7∶1。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吕锡伟说,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承担相当数量的行政复议任务,然而,目前市县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力量还相当薄弱。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项调研显示,2006年各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1667件,受理81197件。全部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的占52.17%。而作为法定行政复议受理者之一的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力量十分薄弱,吕锡伟说,目前全国县级政府有近2/3没有专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担心当被告,是一些行政复议机关不积极受理复议案件,受理后不愿意依法变更行政行为的原因之一。”莫于川教授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进行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变更了行政行为,而复议申请人对此仍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将作为被告。吕锡伟说,在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为了避免使自己成为被告,有的不积极受理,有的受理后不依法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
“纠错”的核心是帮助维权
政府将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受理办理
吕锡伟认为,行政复议是由老百姓启动的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可以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上级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从人民群众的眼光来看法治政府,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出现错误,是否能够依法积极处理,及时纠正。”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渠道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的实施条例中强调了对于人民群众申请权的保护。
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曹康泰说,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纠错”机制着力取信于民
提高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将成为重点
“只有获得群众的更多信任,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而要赢得信任,就需要通过提高复议能力,通过一件件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案件来赢得公信力。”吕锡伟如是说。
莫于川教授认为,此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有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潜力得到充分释放,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机关提高复议能力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以保证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方式可以是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书面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吕锡伟透露,目前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将是条例实施后的重点。为了对此提供保障,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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