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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判侵权 湖南明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来源:长沙晚报 李广军
2007年08月03日 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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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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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陆先生在自己商行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多喜爱”商标,结果被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喜爱”系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效力为由支持了多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昨日了解到,两年来,长沙中院已经认定驰名商标8个,依法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灯饰产品用上“多喜爱”
陆先生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多喜爱”相同的商标,2006年8月,多喜爱公司发现此事后,向陆先生提出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但陆先生仍继续使用。
多喜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起诉书称,多喜爱公司自1999年4月注册登记成立时起即使用“多喜爱”字号和“多喜爱”商标,研发、销售床上用品,已持续使用7年。陆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带有“多喜爱”字样的商标标识,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陆先生则表示,虽然自己在灯饰、产品宣传册、门面招牌上使用了与“多喜爱”商标相同的标识,但他经营的商品是灯具,与“多喜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因此不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驰名商标具跨类保护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喜爱公司主营床上用品及家饰品,自成立时起就在公司产品上使用“多喜爱”商标,2000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8006号“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
“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法院认为,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系驰名商标,因此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陆先生在其销售的灯饰及门店招牌、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多喜爱”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了多喜爱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陆先生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判决其停止实施侵犯多喜爱公司“多喜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两年来认定驰名商标8个
据有关人士介绍,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二者效果相同。
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记者从长沙中院获悉,自2005年该院认定“远大”系驰名商标以来,已经司法认定“长康”、“梦特娇”、“蓝猫”、“公牛电器”、“哈尔滨啤酒”、“老百姓大药房”、“多喜爱”等驰名商标8个。
商标是否驰名只是动态事实
法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长沙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位负责人说,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的案件时,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被动保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个案认定,则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位负责人强调。
记者还获悉,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湖南明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近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要求,首先驰名商标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商标必须要使用,只能因使用而驰名;第三,在商标宣传工作的广度上,要求不仅限于某一地域,而是要覆盖全国,至少在全国的大多数省份知名;第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是司法保护记录也可以是行政保护记录,侵权假冒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该商标的知名度;第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包括商标的美誉度、显著性、许可使用情况(包括范围和许可费高低)、商标的其他特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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