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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庭审曝药品价格内幕 巨额索赔金谁埋单
      来源:法制网  林洁   2007年08月06日 09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齐二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假药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唯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从采购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去做的”、“涉案药品是经过专家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经过多次认证,层层筛选才中标的”……

  被告中,除了齐二药厂缺席外,其他三方——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庭上一致喊冤,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8月2日起,震惊全国的11起“齐二药”假药索赔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受害人及其家属起诉假药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11宗案件高达2000余万元的索赔金面临谁来埋单的难题。

  假药是否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2006年4月底,受害人陈发因为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诊。出于病情需要,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时间里,中山三院共给他注射了24支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疗过程中,受害人的凝血酶、总胆红素的数量急剧上升,各种体征发生变化,出现肾衰竭、神志昏迷等症状并不断加重。院方在得知病变的不妥情况下,停用了该注射液。2006年7月18日,陈发因为肾衰竭而终告不治。

  对于“亮菌甲素”是假药,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是,该假药与陈发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认为,陈发最初入院是因为病毒性肝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转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检测其体内转氨酶高达999个单位,是正常人的30倍,这是病人的肝功能衰竭的表现。究其死因,陈某在被送院治疗时“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并发肝肾综合征,其死亡原因系其原发病恶化所致,而使用假药“亮菌甲素”并不是导致陈发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讨论意见书的结果显示: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没有关系。同时,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陈发“死于肝功能衰竭”的专家鉴定报告作为佐证。然而,由于该报告没有任何印章,也没有公开专家们的身份职务等,遭到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极力驳斥。

  原告方提供了陈发最终是死于注射假药后肾衰竭的病历证据,希望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来进行评析”。

  药品检验出了问题谁负责

  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是由齐二药厂生产,金蘅源公司采购,再由该公司销售给广东医保,广东医保参加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

  中山三院的辩护律师承认,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是否有关系还要进一步调查。但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齐二药、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律师指出,“假亮菌甲素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唯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中山三院在药品的使用和采购上都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她认为,医院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这是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来第一例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严重假药事件。

  至于为何没有对中标药品进行检验,中山三院认为,中标的假药有生产许可批文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这是药品可以进行投标的条件,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再次抽样检验。

  “我们是一家有悠久历史,资质齐全的大型公司,有一整套完备的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还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备。”广东医药保健公司在庭上摆出了许多资质证书。他们称“从采购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去做的。招投标的环节也完全遵守了法律规定。所以不存在任何责任”。此外,他们认为不仅自己没责任,金蘅源和中山三院也都没责任。

  广州金蘅源贸易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出庭辩护称,采购的齐二药厂亮菌甲素有GSP认证和黑龙江省药检所的药检合格报告,这说明药品的质量有保证。此外,该公司称自己是一家药品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药品内在特征检验,应负检验义务的是国家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在验收销售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药品法程序,我们并无过错。”金蘅源透露,因无能力对涉案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则由生产商提供涉案药品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和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

  就在三被告都反复地强调根据药品管理的规定,经销商和医院都没有检验药品的义务时,原告认为三被告均未对药品检验,是“草菅人命”的不负责任行为。“如果所有的环节都不用检验,那怎么保证药品的真假?如果任何一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任何一种药都能四处流通,对我们国家人民健康的损害会有多大?”

  对此,广东医药认为,检验药品的责任应该由国家承担,“这是药监局的事情,和我们无关”。

  庭审惊曝药品价格内幕

  假亮菌甲素出厂价仅为5元/支,到医院患者手中价格却猛涨至46.1元/支。在昨天下午的庭审进行双方举证阶段时,一份涉案假药“亮菌甲素”的进货价格表引起法官的注意,假药“亮菌甲素”经过几轮转手后,其价格竟飙升9倍多。

  金蘅源公司在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齐二药批发进入这批假的亮菌甲素每支只需5元,然后它以每支34元的高价卖给了广东医药保健公司,利润高达580%;而广东医药保健公司以每支36元卖给了中山三院,而每支亮甲菌素的价格从中山三院到达患者手中又飙升了10.1元。

  省医保的代理人说,除掉仓库租金,省医保没赚到多少,赚的也是合理的钱;中山三院代理人说,政府允许医院在进价基础上加15%的药品差价来弥补亏空;金蘅源方面则一言不发。

  后来,原告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辩护,中山三院售价偏高,因为国家政策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的基础上加收15%售出,但是中山三院的售价明显已经高于15%,达到28%。

  业内人士建议按照获利的多少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赞同,认为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责任判定。

  齐二药受害人律师团代表、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是齐二药,还是欣弗等事件,受害人都是最苦的,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不仅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更希望建立一套对违法造假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齐二药”事件后,陈北元和另外4名律师一道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我国加快“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立法,以增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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