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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06日 16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商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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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颁发《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消[2007]89号

各市(州)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烟草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烟草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适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消费者公开标示卷烟零售价格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办法和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

  四、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五、零售卷烟统一使用“零售卷烟明码标价签“进行标价。“零售卷烟明码标价签“由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印制和免费发放,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和标示内容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

  六、各级卷烟零售协会应协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卷烟零售市场行为,发挥对当地卷烟零售户明码标价的协调和督促作用,宣传相关政策、收集市场卷烟零售价格执行情况。

  七、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零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八、零售卷烟明码标价签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监制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等。卷烟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卷烟样品陈列的醒目位置对应摆放零售卷烟明码标价签。

  九、卷烟零售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向其供货,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

  (三) 擅自印制零售卷烟标价签的;

  (四)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卷烟零售户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除依法降价处理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本暂行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实行,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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