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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意在避免乱收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2007年08月07日 16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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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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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调控律师收费的“两只手”应有所侧重,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据中国法院网昨日消息,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日前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称“标准”)。将从9月1日起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调整,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对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前者涵盖了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后者。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对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针对陕西省所做的调整,莫纪宏认为其做法基本承袭了以往的收费习惯,符合法理,和正在修改中的《律师法》并无冲突。
但是,莫纪宏认为,以往我国对律师收费过多依赖于政府指导,“市场的作用重视不够”。由此,他建议,《律师法》的修改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政府指导的意义在于避免有些律所的乱收费行为。
他认为政府进行价格指导的关键是把律师业朝着公共服务的方向引导。
“我的个人看法是指导要尽可能少而有效。”莫纪宏告诉记者,如果指导过多,会给律所生存带来压力,从而影响公益律所的发展。
刚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第58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当时参与审议的有关委员认为,律师收费问题是目前困扰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草案》中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规定。认为应该明确律师有权收费,律师并不是义务的,而是有权收费的。而具体收费标准应该由专门部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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