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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真不可避免吗
      来源:法制网  李环   2007年08月08日 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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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歧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国目前的就业歧视非常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如何看待就业歧视,是否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干预等问题,则一直存在争议。

  反对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干预一方的代表观点之一是: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因此雇主可以任意抬高用人门槛。这样一个观点的潜台词是,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雇主的歧视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改变的。只有等待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发生变化,劳动力的供小于求时,雇主自然会改变态度。

  这一方的代表观点之二是: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是由于某些群体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另外一些群体。如女性的劳动生产率低于男性;老年人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年轻人等等。所以雇主在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的前提下,自然会选择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的群体。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而言,歧视是不可避免的。对歧视的干预会使企业额外付出成本,根本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

  针对观点之一,笔者认为:第一,西方国家普遍存在一定的失业率,排除个别行业,总体上来说是劳动力供大于求。但这些国家的雇主并没有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形势有利于自己而“任意抬高用人门槛”,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中,国家对工作歧视现象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体系;第二,就业歧视不仅存在于招聘过程,还存在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晋升,福利,解聘,退休等等。即使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发生变化,雇主不得不降低门槛招聘员工,但是歧视仍然可以在工作的其他方面体现出来。因此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不会自动改变就业歧视的现象,只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积极措施才能够改变就业歧视的现象。

  针对观点之二,笔者认为:基于某些群体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另外一些群体的认识,而在就业过程中整体排斥这一群体,这样一种被称作刻板印象的现象,其实不仅不符合雇主利润最大化原则,也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雇主在针对某一职位要求而招聘雇员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内在的要求而是基于对某一群体的刻板印象来选择的话,漏掉最符合职位要求,劳动生产率最高人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雇主的就业歧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因此,就业歧视不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就业歧视也不会自动消失,而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采取各种努力,来有效消除和遏制各种就业歧视现象。

  首先,我们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西方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反对歧视、促进社会平等的法律。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不仅制定如雇佣机会平等法的旨在遏制就业歧视,推进就业机会平等的一般性法律,而且应制定针对就业整个过程歧视的法律,如同工同酬法、就业年龄歧视法、怀孕歧视法等等。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固然会对反歧视奠定基础,但法律实施的保证机制才是决定反歧视成效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我国还应该完善反工作歧视的法律救济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应的对歧视受害人的赔偿制度。

  其次,政府在反就业歧视中应更多地发挥示范效应。作为全国六百多万公务员的雇主,政府首先应该做到平等对待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消除就业歧视。而我国公务员制度中,明显的就业歧视非常普遍,随处可见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等等。同时,在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法规中,例如对于农民工的一些限制性条款,公然鼓励就业歧视。因此,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国家主导力量的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理应发挥更为积极的示范作用。否则,其难免对社会和企业的就业歧视起到某些负面的示范效应。

  同时,从社会方面而言,媒体和社会组织应从社会动员和宣传教育等等方面,在反就业歧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公民个人而言,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不妥协,而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且促进整个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改革。乙肝歧视在公务员招考中的废除,不能不说是分散的公民个人,在一定的组织和动员基础上,和在社会的配合和帮助下,努力争取而得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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