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国务院批复东北振兴规划
·律师法修订 律师将有条件享...
·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缉...
·中央纪委通报安徽省检察院出...
·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养老金8月...
·非法买卖外汇逾50亿 沪最...
·公安部重拳整治高速路超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利息税计算...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新法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
·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广东解读劳动合同法: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来源:时报  王道斌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   2007年08月09日 10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

  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

  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无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另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期满终止合同补偿分两类

  按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广东省现行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此,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生活补助费和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两部分费用合并计算。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则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养老金8月底前到账
·劳动保障部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劳动保障部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全社会的考验
·警惕《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
·两大律师现场PK 掀起学习《劳动合同法》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