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已成为药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药品监督机关也正在积极实践与完善这一制度。但是实践中我们经常为什么是过错?发生过错,应追究什么人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产生困惑。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职能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尚未构成犯罪,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错误处理决定的药监执法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构成过错的主体必须是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过错的主体。2、构成过错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是由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情况造成的过错不能认定为过错。所谓故意,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明知自己的错误执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心存侥幸,认为严重后果不会发生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3、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4、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为,严重损害了药监机关的声誉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上述4点,既是过错的4个特征,也是过错必须同时具备的4个要件,缺一则不构成过错。
笔者认为,符合上述4个特征的过错主要有4类:①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过错。如药品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②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过错。如药监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③违法行政复议法的过错。如采取非法手段剥夺行政相对人人的申诉权,致使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④不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过错。如行政相对人的涉药案件已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药监执法人员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为了强化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药监执法质量,保证药监执法机关或药监执法人员忠实执行药监法律。因此,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即过错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重事实、重证据,查清产生过错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公正客观地确认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做到宽严适度,责罚相当。
2、依法追究。对于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严格依照现行行政法律和国务院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规章进行。尚无明文规定的,需报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
3、责任自负。谁造成的过错谁承担责任。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以往发生过错,大多是“吸取教训”不了了之。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虽有所改善,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仍然是显著轻微。笔者认为应当直接追究造成过错的药监执法机关或药监执法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增强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感,进而彻底改变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
4、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职工,确认责任追究责任,适用法律法规上应一律平等,既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切实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有错必纠。对已经发现的过错,在认真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做到有错必纠,决不能掩饰错误、推卸责任,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损害。
上述原则,药品监督机关在实施和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都应遵循。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和纠正过错。
三、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 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是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和追究责任的形式。过错给国家、药监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程度千差万别,纠正过错,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根据现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主要有2类:
1、惩戒性责任,是指通过对造成过错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惩罚而使其警觉。惩戒性责任包括检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取消评先资格等。设置惩戒性责任,目的在于使造成过错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相关责任,以吸取教训,避免再犯。
2、补救性责任,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由过错所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补救责任。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主要损失是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对其赔偿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明确规定,造成过错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负有赔偿责任,并详细规定赔偿的标准、数量、时间和提出复议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从实践中看,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造成过错的主、客观因素是有差别的,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在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同时,加强对责任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性,使这一制度能充分发挥保证药监执法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介绍】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