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案例与法理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国务院批复东北振兴规划
·律师法修订 律师将有条件享...
·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缉...
·中央纪委通报安徽省检察院出...
·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养老金8月...
·非法买卖外汇逾50亿 沪最...
·公安部重拳整治高速路超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利息税计算...
 — 本周案例与法理热点 ———
·论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与申请...
·普通电路图著作权保护问题探...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申...
·构成工伤不能主张人身伤害赔...
·采用柔性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松...
·单位偷税犯罪探究——从一则...
·凤凰变乌鸡的启示——从ST...
 
 — 新法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
·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从本案谈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和“提交索赔单证”的义务
      赵晓敏   2007年08月09日 11时2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被保险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案情】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水赣江大桥项目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吉水赣江大桥首期工程大桥主体分为A、B标段,A标段由原告施工,B标段由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施工。2002年2月26日,吉水县赣江大桥建设经营管理局(下称大桥管理局)为投保人,原告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吉水大桥项目部为被保险人,为大桥投建设工程一切险。2002年3月2日,被告收到大桥管理局交付的首期保费12万元(其中大桥A、B标段的保费各6万元分别由原告和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吉水大桥项目部支付)后,即签发了0001307号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在保险期限内,吉水赣江大桥工程遭受了7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洪水灾害。2002年12月9日,保险人被告、投保人大桥管理局和被保险人原告和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吉水赣江大桥B标项目经理部就前5次水灾损失共同签订了一份定损协议书。确定前5次洪水造成吉水赣江大桥工程的损失为人民币37万元,其中A段20万元、B段17万元。2003年1月22日,被告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其余10万元至今未付。

  2002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赣江发生第6次洪水,被告于10月31日到大桥工地检查。灾后原告向被告申报赔偿损失181621元,被告既没有及时作出核定,也未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2003年5月16日至5月18日,赣江发生保险期内的第7次洪水。2003年5月17日9时,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议将有关建筑材料、施工设备转移到安全地带。灾后被告派员到受损现场。被告对本次水灾损失未向原告提交索赔单证。事后,被告既不核定损失,也未明确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前5次水灾的理赔款10万元;赔偿第6次洪水损失163458.9元和第7次洪水损失189152.1元,合计352611元。

  被告辩称:前5次水灾尚欠10万元赔偿款未付属实,我公司同意给付。对后2次水灾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水灾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也没派员到水灾现场,故原告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原告称通知我了公司,但未举证证明,对损失程度也不能仅凭其一方说词。原告向法庭所举的证明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的根据,只有其自书的《洪水灾害损失清单》,该清单按证据分类属当事人陈述。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显然不足。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及时通知”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洪水是自然灾害,被告应当明知发生了水灾,在洪峰到达大桥工地之前被告均派员到大桥施工现场检查,还向原告送达了《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告称在洪水过后,因原告未尽通知义务,所以未派员去水灾现场,与事实不符。向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而不是全部证明和资料。第6次洪灾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损失清单,被告未及时核定,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方。水灾损失可按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来核定,其损失为148467元,扣除绝对免赔率10%后,应由被告赔偿。第7次洪灾发生后,原告未及时提交损失清单,会造成被告核定损失困难,双方均有过错,对第7次的水灾损失不能按照原告现在提供的损失清单核定。因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现已无法准确核定,故可参照双方对前5次水灾损失定损数额平均每次损失4万元来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应给付吉水赣江大桥首期工程A标段前5次水灾损失赔偿款100000元、赔偿第6次水灾的损失133620.30元、第7次水灾的损失40000元,合计273620.30元。

【评析】

  一.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立法本意有三:(1)使保险人得以迅速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2)便于保险人及时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不致于扩大损失;(3)可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时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并不当然地失去索赔的权利,“未及时通知”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主要是影响对损失确定的准确性,被保险人也只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对保险事故即洪水灾害的发生是明知的,并不能以被保险人没通知为由而视而不见,不履行调查核定损失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的 “提交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该条款规定,向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而不是全部证明和资料。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单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当证明和材料,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作了相应的调查,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亦有了一定程度或相当程度的了解。因此,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的材料也只能是其所能提出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的材料。

  本案中对水灾损失的确定,主要是靠原、被告双方在水灾发生前后共同进行核定。损失程度需要双方的通力协作才能准确核定,是双方的义务,而非哪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原告除提供水文资料和损失清单外也无法提供其他能够准确确定水灾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被告也从未通知原告要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6次洪灾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损失清单。被告未及时核定,也未提出异议,可视为被告认可了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即使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与实际损失有出入,也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第6次洪灾的损失可按原告提交的损失清单确定为148467元。

  第7次洪灾发生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损失清单等书面索赔单证,其损失如何确定呢?这次洪灾属于保险事故,也确实造成了损失。被告只是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而拒绝赔偿。原告在这次洪灾发生后不向被告提交索赔单证的原因是,被告对前6次洪灾损失的定损和理赔久拖不决,对索赔丧失了信心。如果以原告没有及时提供索赔单证,现在又提不出确实证据为由,不予理赔,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被告也负有核定损失的法定义务。但是按现在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来核定也是不行的,原告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鉴于双方对损失的核定均有过错,故可参照双方对前5次水灾损失定损数额平均每次损失4万元来确定赔偿数额比较合理。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保险人是强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弱势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往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和提交的“索赔单证”不予签收,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该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就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因此,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不能简单的将证明责任全部归于主张权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否则,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央行发布报告认为四方面因素加大通胀风险
·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定期存款计息方式问题答记者问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