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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被认定从轻处罚 胡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法制网 储皖中
2007年08月09日 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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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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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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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巨额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在警方规劝下自愿回国,并如实交代犯罪问题,具有自首情节,故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昆明中级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该院新闻发言人、刑三庭庭长蔡顺斌通报了胡星一案审理的过程、判决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他指出,对胡星一案的判决,既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处的成功范例。
他说,胡星受贿案是一起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创下了云南省此类犯罪数额最大及单笔受贿数额最高的纪录。胡星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247980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于2007年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法律的强大压力和威慑下,经过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耐心规劝,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
蔡顺斌说,被告人胡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又潜逃国外,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其在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办案人员规劝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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