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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盟”的定性要慎用
      来源:法制网  志灵   2007年08月09日 14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价格联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来,集体涨价正在变成一种极易感染的“流行病”。不过,且慢悲观,集体涨价并非商家屡试不爽的灵丹妙药。据报道,重庆洗车行业600多家洗车行三次联手涨价,都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下,纷纷宣告夭折。(8月1日《新京报》)

  与兰州市物价部门靠“限价令”应对集体涨价做法不同的是,重庆市物价部门在洗车行三次集体涨价过程中,从未动用过行政权力对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打压,而是完全仰赖市场“看不见的手”来化解集体涨价所带来的民生困局。两相对比,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对于市场问题,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要远胜于公权的强行介入。兰州市物价部门强行推出“限价令”后,牛肉拉面“只见拉面不见肉”的现象屡见不鲜,原来一碗就能吃饱的拉面现在根本就吃不饱,凡此种种,无一不说明公权强行介入市场,无论有着怎样的行政善意,也难免会起到适得其反的调节效果。反观重庆市洗车行集体涨价,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不仅让价格归位,同样也让服务与价格相称。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对于市场问题,只有穷尽市场调节并无成效后,吁请公权干预或者公权主动干预才有合法性依据。事实上,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指出的那样,对于那些进入门槛比较低而且市场主体比较分散的行业,所谓的集体涨价不过是“纸老虎”,禁不起哪怕市场任何风吹草动的冲击,以至于堡垒最容易从集体涨价的“同盟者”中被攻克。信哉斯言,重庆市洗车行三次集体涨价均宣告失败就是对这一点最好的诠释。

  其实,集体涨价并非洪水猛兽,至少从法理上讲也是如此。对于集体涨价的“非法性”,不少人总是拿出价格法第14条第1款,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集体涨价”的事,兰州市物价部门在推出“限价令”时就是以此作为合法性理由。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为价格法的这一规定采取的并非“当然违法原则”而是“合理分析原则”,也就是说,集体涨价行为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其在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后,物价部门才有介入干预的正当性理由。

  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对于那些充分竞争的行业,试图以集体涨价的方式形成价格联盟,注定是商家的“致命自负”,价格联盟的“后院起火”以及消费者的用脚投票,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让价格联盟关键时刻“掉链子”,根本用不着公权提前介入干预。所以说,对于这样的“集体涨价”,还是慎用“价格联盟”的定性为妙。如果说经营者试图通过集体涨价的方式操纵市场是一种“致命自负”,那么公权动辄视集体涨价为“价格联盟”同样如此。要知道,法治之下的市场,从来都是防公权干预甚于防“价格同盟”,因为公权力不当介入市场不仅会在局部调控上适得其反,而且也会在宏观的法治建构上肆意打开“制度缺口”。毕竟,穷尽市场自我调节无效后,公权才有介入市场的必要,这理应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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