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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津贴落实 按现行法官等级随工资发放
      来源:法制网  王斗斗   2007年08月10日 08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法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审判津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任务重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人民法院人才流失、队伍不稳的主要原因之一。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的信息显示,法官审判津贴已经落实到位,这样的困境将逐步得以缓解。

  经国务院批准,7月31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津贴按现行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共分12个等级,最高每月340元,最低每月180元。

  享受法官审判津贴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按照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法官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通知要求,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据了解,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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