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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2007年08月13日 16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食品医药 计划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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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基本设备 序号 基本设备

  1 听诊器 17 开口器

  2 血压计 18 压舌板

  3 体温计 19 止血带

  4 吸痰器 20 诊查床

  5 简易呼吸器 21 观察床

  6 生物显微镜 22 无菌柜

  7 身高体重计 23 健康档案柜

  8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24 中、西药品柜

  25 桌椅

  9 清创缝合包 26 健康宣传版

  10 出诊箱 27 担架

  11 治疗盘 28 处置台

  12 冷藏包(箱) 29 有盖污物桶

  13 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30 输液架

  14 医用储槽 31 地站灯

  15 有盖方盘 32 手电筒

  16 氧气包 33 应急照明设施

  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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