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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警方分析涉众经济犯罪特点:发案多案值大
      来源:法制网  郭毅   2007年08月14日 09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经济犯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新数据

  今年前5个月,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9起,涉案被害人15721人,涉案金额17.29亿元。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分析了目前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特点扫描

  黑龙江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案件主要特点表现为:

  发案多。2005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立案18起,涉案金额1.2亿元;2006年,立案30起,涉案金额9.3亿元。与2005年相比,立案增加了12起,增长了67%,涉案金额增加8亿元,增长了8倍。

  案值大。目前,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39起,涉案总金额17.29亿元,这些案件小的几百万元,大的几亿元,个案平均值高达四千多万元。

  蔓延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快。从黑龙江省的情况看,2005年,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等经济发达城市;2006年以来,迅速蔓延,几乎遍及全省。

  危害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一旦案发,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造成众多被害人血本无归。

  原因透析

  通过案例分析显示,投资者女性居多,下岗、退休人员多,文化水平低的多。这一人群缺少组织管理,手里有钱无处投,又缺少正确投资理财的知识,缺乏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容易上当受骗。

  以“哈尔滨智力股份公司”非法集资案为例,该案涉案金额4.2亿元,涉案群众1175人中,40岁以下的205人,占17.4%,40至60岁的836人,占71.1%,60岁以上135人,占11.4%,女性877人,占74.6%,男性298人,占25.4%;下岗、退休人员820人,占69.7%。不法分子采取的“培训会”、“参观生产基地”等类似传销“洗脑”的宣传方式,使群众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导致大量抱有一夜暴富心态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而且在获取前两个月的高额利息后,走火入魔,极度痴迷,联系并串通亲朋好友纷纷加入,使参加集资人在短时间内呈几何数增长。

  警方介绍各种典型骗局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集资。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为幌子,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变相传销。

  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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