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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缺席
      贺卫方   2007年08月14日 10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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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年是“五四运动”八十周年的整数纪念年,纪念日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了,现在再来谈这个话题,明摆着是“马后炮”。不过,当我们回顾纪念日前后各种媒体上的纪念文字,还是可以发现当时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涉及,或者虽然涉及,但没有展开深入的分析。这当然也算不上是什么不正常的现象,像“五四运动”这样的伟大历史事件往往是极富“包孕性”的,它历久常新,意蕴丰富,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它完全可以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不同的价值。这也应了克罗齐的那个见解,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每一种历史的叙述都不过是叙述者个人根据当下兴趣而对历史所作的重新阐述和解释。所以,在应景的纪念过后,对于那些重要的问题不妨接着讨论,更不消说那些一直被人们忽略了的问题。例如,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提出别人未提出的问题:这场运动在近代法律史上有怎样的意义。

  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其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

  为什么在以“五四”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中法学家会缺席,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长考的大问题。不妨简略地列举可能的原因。在“五四”之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法学(“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士大夫阶层所钟情的是儒家经典,诗书文章,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虽然“五四”时代的旗帜性人物在理性上都意识到了法律及法学的重要性,学生运动的领导者们也很快地从单纯的爱国主义走出来,将重心放在民主、人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上,然而,完整而扎实的旧学根底反而限制了人们在法学方面知识的深化,限制了法学知识对社会的影响力。

  第二,如果我们检讨当时的社会状况,可以看到,“五四”时代的社会需求充满了矛盾。对外,我们要尽快废除税收和司法方面的外国控制,要追求民族的独立。与此同时,我们又相信,中国固有秩序以及支撑这种秩序的理想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开放,向西方学习。我们知道了民主是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然而没有高度的中央权力的统帅,富强似乎又无从谈起;当民主成为富强的手段,我们将无法以民主的方式建立民主。我们时而感觉到西方法律制度在文化上的优越性,时而又因为变革法律中的西方压力而对变革本身产生仇视。我们失去了从容的心态,变得急躁、无奈、麻木和自暴自弃。民主的希望常因为社会的混乱而破灭,而强人身上的光环却总是让我们在眩晕中堕入苦难的深渊,于是,我们有军阀混战,有不间断的“运动”。西谚有曰:“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armasilentleges),说的不仅仅是军阀与法学家之间的冰炭不容,更是长时间的社会和平与稳定对于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意义。

  五四时代思想界的状况是法学家缺席的第三个原因。当时的三大思想主流是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上面我们已经揭示出民族主义所面临的矛盾,共产主义由于目标在于废除私有财产和雇佣劳动,法治的价值在那里难以存在和显现,只有自由主义对法律制度表达了好感。然而在二十年代,严复所倡导的稳健和渐进的自由主义没有了市场,而更加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所热衷的是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对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却用心极少。

  今天,我们回首前尘,不免为“五四”以来八十年间中华民族所经历的一切而感慨不已。不过,用长时段的历史眼光看,以前的种种苦难和挫折只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必要准备。法学家在“五四”时代和此后相当长的历史舞台上或者缺席,或者只能跑龙套。今后,法学家能够走向前台么?我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律学习的人们要为此作怎样的准备呢?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思考之后就能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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