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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还会被监听吗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07年08月14日 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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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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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司法考试就可以当律师是否会出现滥用职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能否得到切实保障?”8月10日,一些法学专家、律师针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展开了讨论。据悉,《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在本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并有望在今年10月经过三次审议后出台。为此,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举办了此次研讨会。
不经司法考试就可当律师?
《律师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职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规定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些人是否可以通过特许,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之所以建立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是因为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单靠国家司法考试难以解决现实需求问题。据统计,在我国约13万名执业律师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仅为2000名左右。
不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律师人才不够吗?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才需求难道得不到满足?如果说这样是为了满足特殊需求,难道不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他说。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此也很担忧,他认为应当一视同仁,法律凭什么要对一些人开口子?如果说某个不懂法律的县委书记、区长可以通过这些特权进入司法系统,该怎么办?
陈光中表示:“如果要开口子,口子也不能太宽,应该规定,有特殊需求的,或者特殊人才,才能享受这个权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彭雪峰的态度更坚决,他认为这个规定“太滑稽”,“如果开了这个口,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某些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司法考试是一道门槛、一道起跑线,虽然完全拒绝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但是获取律师执业资格的统一标准是必须坚持的。”他说。
律师会见当事人还会被监听吗
《律师法》修订草案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与会人员认为,在修订草案中,虽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不被监听的权利,对于律师行使权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但作为执业律师,更看重的是具体执行的效果会不会打折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同当事人会面谈案情,但实际上这个规定发挥的作用有限,公安机关不认这个规定。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在办理案件时曾碰到过一个难题,他需要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案子的委托人给他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可是侦查机关不认,说必须要当事人授权才可以。但问题是,当事人被羁押,根本见不到,怎么获得他的授权?杨照东认为,怎样使侦查机关配合律师的工作,怎样追究相关机构不配合的责任,《律师法》应作出规定。
参与此次《律师法》修改工作的一位人士认为,《律师法》修改必须要同《刑事诉讼法》协调起来,才能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权利。他说:“如果不能够做好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要求按《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律师的权利,《律师法》认可的律师权利,又有什么意义?”
律师执业的限制条件是否合理
《律师法》修订草案第3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彭雪峰认为这个限制条件不合理,他举例说,譬如一个案件,你在一审中为原告代理,在二审中,难道就不能为被告代理吗?一个跨国公司与当地的合作方产生纠纷,这个合作有两方的投资,还有几个关联方,关联方同跨国公司没有利益冲突,难道律师不能既为跨国公司又为关联方担任代理人吗?
修订草案规定,律师必须回避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吕良彪表示,虽然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徇私现象,但是,对律师的职业操守要有信任。“如果代理这类案件时,律师可以向案件双方告知自己的身份,如果双方同意,又有何不可呢?”他说。
修订草案第40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钱卫清对此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作出这个规定,无非是怕律师利用以前担任公职的资源,为自己谋利。可如果是一个县城的法官到北京做律师,或者从新疆到广西来做律师,怎么利用以前的资源?“
吕良彪认为,这是给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强加的不平等条件,草案一刀切的作法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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